其内容是关于刑名、刑等、刑之加减、恤刑、赦免、共犯、自首、类推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,以及关于律典中使用的词语的语义的解释。
这句著名的论断阐述的是个人的地位问题,与之民主的姿态上,仍然适当。但是其在规定的内容上需要注意的方面: 1、实质原则。

有学者提出村民可以直接对村规民约提起诉讼,即宪法之诉。(一)非法律性 1、村规民约属于非法律规范 村规民约虽然具有明显的规范特征,但是其并非法律。比如《双店村村规民约》第7条: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害他人住宅,不准隐匿,毁弃,私拆他人邮件。一般认为,以上组织对村规民约的制定或存在都没有决定权。事实上,很多村规民约也没有把自己视为法律。
还有学者认为,村规民约的确在行使着行政法上的处罚权,虽然不合法,但是在现实层面上得到了执行。在另一层面上,在权力型国家,社会秩序的一元化是其必然的结果。在与言谈者的关系中,听众具有一定程度的主动性和决定修辞效果的能力,"修辞关系--也就是修辞者与受众这个基本关系--的形成是因为修辞者有求于受众而不是相反"⑥。
如安徽劣质奶粉案中,诸多受害儿童家长不去法院诉讼,而是向媒体控诉。再次,媒体应当深入了解司法裁判的真实过程,更好掌握法制新闻报道的规律,恰当发挥其在法院审判修辞中的听众作用。在佘祥林案、赵作海案中,媒体在跟踪案件处理进程时,对司法机关的运行过程持有的也多是批评口吻,如"湖北佘祥林'杀妻'案:冤案是怎样造成的"、"赵作海冤案疑点明显,公检法均失职致一错再错"等。在以法官为言谈者的审判修辞关系中,大众媒体是法官不得不考虑、同时又不受司法程序约束、而且能积极影响司法进程的听众。
法院社会公信力的提高,意味着修辞者人格魅力的提高,这将对修辞效果产生重要的影响。媒体在法官主导的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,媒体既是司法审判过程的倾听者,又是审判方向的影响者,而且能够强烈地影响审判中其他听众的价值选择。

理性公众还包括关注该案的新闻媒体。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,我国媒体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趋于交恶。这将促使媒体主动提高自身法院审判修辞听众的质量、提高团体成员的法律修养,尝试根据法律标准正当评价各类热点案件,与法院形成良性互动的修辞关系,共同推进法院社会公信力的提高和媒体的健康发展。媒体作为法院审判修辞的听众具有主动性,其构成状况会直接影响修辞的说服效果。
注释: ①参见桑本谦:《法律论证:一个关于司法过程的理论神话》,载《中国法学》2007年第3期。①因而,法官依法居间裁判后的重要任务是说服受裁判影响、尤其是受裁判不利影响的那些人接受判决,实现法律的定纷止争作用,通过个案裁判构筑社会正义②。那么,媒体是否会主动提高其成员的听众素质?答案是肯定的。16媒体和法院对于"事实"的认定不同。
25徐迅:《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现状评析》,载《法学研究》2001年第6期。在一项以记者、律师、法官为对象的特殊人群调查中,当被问及"您认为媒体不公正的案件报道主要表现是什么"时,有55.7%的人认为源于偏听偏信,50.5%的人认为不懂法,38.5%的人认为滥加评论,31.6%的人认为失实,25.2%的人认为夸大其辞,有11.4%的人不知道。

媒体通过公众认可的社会舆论评判,标榜合法行为、谴责违法行为,追求道德上的公正。媒体从业人员构成质量低会加大媒体对法院进行负面评价的几率,也会增加法院说服媒体客观报道相关审判情况的修辞难度。
30、31参见辜胜阻:《四方面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》,检察日报/2010年/3月/29日/第005版。26这些做法,既能够及时了解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置进程,提高法制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。法院与媒体关系紧张的现状,是法院的审判过程逐步远离社会现实,还是媒体对法院提出了过于苛刻的要求?把媒体置于法院修辞中的听众地位,分析二者关系交恶的原因并提出应对策略,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"这些价值并不是法官主观武断地决定的,法官受到他的'听众'--即社会认为是合理的、可接受的这种信念的强烈影响。媒体是法官无法回避的听众。26这些做法,既能够及时了解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置进程,提高法制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。
媒体在报道诉讼案件时尽管也追求客观公正,但往往会流露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,并调动社会民众的情绪,对法院形成巨大压力,迫使法院裁判不得不向媒体倾向的一方倾斜。17现代社会中媒体的发达,既可能为公共信息的传播提供更为迅捷的途径,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制约、甚至歪曲公共信息的真实性,经媒体再现后的新闻可能会遮掩事件的本来面目。
一是媒体在司法过程中并非完全是居于被动地位的听众,反而具有积极影响司法进程的主动性。不同类别听众的情感状况会对修辞演说效果产生重大影响。
媒体的本来功能是传播信息,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客观、真实报道,不得为增加新闻的关注度而故意歪曲事实,做虚假报道。⑦ 以上论述表明,听众在整个修辞过程中掌握着影响修辞效果的权力。
法官不仅要作出判断,更要说服受此影响的听众接受判决。所以,修辞者的人格与道理这两个影响修辞效果的因素,经常被关联到一起予以考虑。例如,希望通过某种特定措施来缓解社会紧张关系的论证,只对那些期待社会稳定的人有说服力,却很难说服那些盼望社会冲突的人。⑧Josina M. Makau Debian L. Marty, Cooperative Argumentation: A Model for Deliberative Community, Waveland Press, 2003, p.181. ⑨刘文科:《权力运作中的政治修辞--美国"反恐战争"(2001-2008)》,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,第54页。
法官应说明法律,但应在符合社会感受的方式来说明法律。而媒体却能够在法官决策之前或之中,利用其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议程设置功能,引导民众情绪,形成民意聚合,对法官决策产生强迫性影响。
如在泸州二奶案、许霆案中,媒体报道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进程或发展方向。媒体作为法官审判过程中不得不考虑、同时又不受司法程序约束、而且能够主动影响司法进程的一类听众,对法院判决社会效果的好坏影响甚大。
与司法过程有关的新闻报道是一种法制与新闻紧密结合的工作,它要求从业人员既具备法律专业知识、又有新闻报道专业知识。现今,国内媒体已经意识到新闻从业人员法律知识匮乏的局限性,逐渐青睐那些法律专业毕业、具有新闻采写能力的毕业生,高等院校也开始注重法制新闻方向学生的培养。
是媒体并非有意却在事实上引导着公众不加思考地加入"刘涌该杀、不杀刘涌不足以平民愤"的议题讨论,形成巨大的舆论聚合效应,最终影响司法决策。23参见刘玉民: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司法公信力研究》,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,2009年,第80-84页。典型意义上的听众,一般能够坚持自己的立场和情感,并能独立判定说话者修辞行为的重要程度。现代社会的市场化经营策略迫使媒体在过滤信息时,必然会选择关注那些更有利于媒体自身效益增加的事件,而不会因为社会价值的多元而同等关注,这也会减弱新闻报道的真实程度。
⑤ 听众在修辞中之所以如此重要,原因在于听众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言谈者的说服效果。如安徽劣质奶粉案中,诸多受害儿童家长不去法院诉讼,而是向媒体控诉。
媒体通过公众认可的社会舆论评判,标榜合法行为、谴责违法行为,追求道德上的公正。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,一些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眼球、提高社会关注度,会更多关注具有"主题元素"的案件,因为包含主题元素的个案通常会引起民众热议而成为公案。
24所谓"媒介审判",指的是新闻媒体在未经司法机关同意的情况下,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及的案情作主观判断,对案件所涉及的人员作出定性、定罪、定刑期,以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。在这一意义上,法官审判过程是一个通过修辞谋求听众接受裁判结果的过程。